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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e36528365365关于开展全省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8      来源: 字体:

  game36528365365关于开展全省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工信局,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磐石市、梨树县、东丰县、抚松县、敦化市、前郭县、大安市工信局(经济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吉安委〔2017〕11号)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省工信厅制定了《全省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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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5日

  全省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于7月至10月底在全省工信系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围绕“查思想认识,查安全管理,查隐患整改,查责任落实”的总思路,坚持行业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与属地督查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在全系统集中开展全流程、全天候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生产隐患,彻底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组织领导

  省工信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省厅各行业领域主管处室依职责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厅办公室组织实施,黄金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吉林省黄金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工信系统民爆、军工、铁路监护道口、汽车、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装备、医药、冶金、建材、食品、轻工、纺织、电子信息、黄金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及厅直属单位和各级工信主管部门。

  (一)对企业层面检查内容

  重点对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建设情况;冶金机械、涉氨制冷及粉尘涉爆作业空间等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1. 民爆行业: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重点危险部位、自动控制及防殉爆、生产现场及仓储库区管理等情况;对山洪、泥石流及高温、雷电等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2. 军工行业:以火炸药、火工品、气体作业、粉尘作业和密闭空间作业等高危场所、高危工种和高危试验为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点、危险场所和关键环节的监控排查。

  3. 铁路监护道口领域:重点检查道口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道口预警系统工作运行情况;道口员按规定履行职责情况;对防洪、防山体滑坡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落实情况;道口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 汽车行业:重点检查铸造熔化过程中的生产情况;锻造(冲压)车间机械运行情况;涂装作业场所是否符合防火防爆条件;焊接作业空间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热处理作业空间物品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距离等情况。

  5. 化工行业:重点检查化工企业生产设施、储存装置、道路、生活设施、架空电力线之间安全间距以及生产设施、储存装置与厂界安全间距;生产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检测与报警设施、应急撤离通道、生产备料管理、设备管理、重大危险源场所以及危险生产工艺自动化控制情况;企业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范贯彻执行情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演练开展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 装备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较大危险因素标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动火作业区域内或动火对象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清除情况。

  7. 医药行业:重点检查药品检测室、实验室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物品使用及管理情况;乙醇、丙酮等高爆、易燃物质及压力容器、罐体等易燃、易爆材料和器材使用及管理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企业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范贯彻执行情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演练开展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 冶金行业:重点检查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各类带煤气作业空间,是否悬挂或张贴警示标志;是否做好出铁、出渣的准备工作;维护铁口和渣口作业是否做好防范措施;是否建立渣、铁罐使用牌制度;维修炉底出钢口的作业人员与电炉主控室人员之间,是否建立联系与确认制度;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是否设置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

  9. 建材行业:重点检查水泥简型库清库安全管理情况;煤磨、煤粉仓及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或设置防爆及气体灭火装置设施情况;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场所,粉磨、窑炉等生产环节中粉尘、高温、噪音等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测情况;氨水控制、报警、电袋收尘等在线系统运行等情况。

  10. 食品行业:重点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情况;利用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酒精生产企业,白酒酒精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粉尘涉爆企业,除尘、防火防爆是否符合标准和粉尘清扫制度建立情况;烟草企业,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11. 轻工行业: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较大危险因素标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报警装置设置情况;木质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规范设置了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2. 纺织行业: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较大危险因素标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设备、装置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工,单独设置;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3. 电子信息行业: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重要生产设备、电气、安防设施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晶圆制造、封测、吊装等生产过程中规范执行情况;压力容器、特殊气体、化学试济、高压、高电流安全管理情况;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物质储备等情况。

  14. 黄金矿山行业:重点检查矿井安全出口、提升设备、井下作业场所、通风设备、排水设备、井下内燃设备(包括铰接矿车)、井下爆破器材分发站、地面爆破器材材料库、油库、危化品存储库、避雷装置、尾矿库排(泄)洪设施、露天采场、排土场边坡等情况。

  15. 厅直属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安全隐患整改及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部位防火、防雷、防盗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层面检查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部署启动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情况;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部署落实等情况。

  2. 严格监管检查情况。重点检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3. 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落实双重预防机制,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4. 加强工业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工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情况;健全完善工业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指导工业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各工业企业要对照企业层面检查内容,建立清晰、明确、具体的岗位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标准、安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清单等岗位责任基本内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查阶段要紧紧盯住岗位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纠的闭环管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按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自查人员在自查报告上签字后分别报当地工信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二)行业检查。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调综合(专业)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针对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超出职能范围的,要及时移交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部门落实整改,并完善相关移交程序。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工业企业100%检查,市(州)工信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危险源企业100%检查。

  (三)省级督查。省工信厅将联合综合(专业)监管部门适时组织本行业(领域)督查组对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方位督查,重点抽查全系统工业企业和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落实情况。督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抽调本行业领域精干力量、协调省级综合(专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聘请2至3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对负责督查地区的工业企业及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五、时间安排

  自2017年7月至10月,在全省工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部署动员,自查自改(7月至8月)。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同时要对照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层面的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全系统工业企业要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企业层面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二)深入检查,集中整治(8月至9月)。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组深入属地工业企业开展检查,重点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协调综合(专业)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超出职能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综合(专业)监管部门,确保整改到位。

  (三)协同推进,巩固提高(9月至10月)。省厅督查组将采取联合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复查,确保大检查工作收到预期成效。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全省工信系统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真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级工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主要领导既要挂帅,更要出征;各生产单位要切实承担和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深入实施“五个一”工程,真正做到“五落实五到位”。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无论是什么人、什么职务,对触碰安全“红线”,都必须坚持零容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严肃问责,决不姑息。

  (二)监管到位,全面覆盖。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监管行业领域所有企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消灭死角和盲区,并对查出的隐患列出清单。针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要时段的安全监管,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智力支持作用,组织监督检查,切实做到科学排查治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扎实成效。对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不到位、监管责任和工作不落实的,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协调配合,履职尽责。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积极配合省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限时限期整改落实。对超出职能范围的安全隐患,要积极协调属地安全生产综合(专业)监管部门落实整改,并完善相关移交程序。省厅各行业检查组要聘请专家全程参加,确保隐患挖得准、查得实、治得好。

  (四)确保实效,及时报送。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请于7月31日前将大检查实施方案和联络员报送省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从8月份开始,分别于每月5日、15日、25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市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统计表》和《重大隐患问题移交综合(专业)监管部门情况登记表》。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情况报告,于9月23日前报送省厅相关行业督查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和省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总结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于10月18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省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杨铁男

  联系电话/传真:0431-85803885

  电子邮箱:jlsgxtwac@163.com

  附件:1. 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2. 市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统计表

        3. 重大隐患问题移交综合(专业)监管部门情况登记表